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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護理技能教室管理辦法
92.5.2實習討論會通過
A93.09.13第一次實習討論會修正通過
96.10.26護理科第二次科務會議修訂通過
99.06.08護理科第五次科務會議修訂通過
104.12.17護理科第三次科務會議修訂通過
一、本辦法所稱護理技能教室,包含各科護理技能教室、護理階梯教室及護理專業相關教學中心。係供各科護理專業科目技術示教、實驗及技術練習用,以作為進入臨床之準備,故在教室內之一切活動,應與臨床相似。
二、專責管理人員職責:
1.申購課程所需耗材:各教學小組依教學內容,於學期結束後一週內提出下學期所需之耗材預估量,交由專責管理人員統一申購。
2.協助課前用物準備:專責管理人員於每次上課前,依課程進度表及教師申請表協助完成課前準備工作。
3.教具維修、管理。
4.每學期結束前教具、財物總清點一次,以為報銷及下學期購置用物之參考。
5.鑰匙的保管。
6.新添購之設備應立即登帳管理。
7.破損物品隨時辦理請修手續,不堪使用之物品每學期辦理報銷手續。
8.妥善管理設備及空間運用。
三、技能教室使用規則:
基於環境維護及管理品質提昇,凡護理科師生皆應遵守以下相關規則:
(一)服裝儀容標準:保持頭髮整潔,頭髮盤起不碰肩,穿著教師規定服裝,別上名牌,方可進入上課或練習技術。課後練習請注意服裝儀容整齊,方可進入。
(二)態度:
1.技能教室為模擬臨床之教學環境,學生於教室之學習角色請比照臨床護理人員角色,行為穩重端莊、態度親切且守紀律、謹慎、負責。
2.嚴禁嬉戲、喧嘩。
3.食物、飲料禁止攜入,除非課程需要。
4.技術課程或練習中,不得緊靠床緣或坐、臥在床上,除非課程需要。
(三)用物使用:
1.教師需負責指導學生設備之使用方法及環境整潔、物品歸位及用物補充等事項。
2.點班:學生進入教室上課或練習技術皆需確實點班,點班時需填入正確數量,若發現用物破損或短少需報告老師。請取用自己組別之用物,勿隨意取用他組之用物。
3.物歸原處:本教室器材、用具均有固定位置及方式,未經許可不得外借、攜出,使用時必須審慎、愛惜,使用後務必洗淨擦乾放回原處,並保持清潔完整,布類教具:用畢摺疊整齊並放回原處,若有沾污即刻沖洗且晾於各護理技能教室指定處、不足用物請補充。
4.物品缺損處理原則:
(1)點班時發現物品損毀或遺失,請立即報告並追蹤。
(2)操作過程中,如有物品損毀,請立即報告。
(3)若查有損毀或遺失而未報告,經檢查發現時,由最後使用者或該班全體一起負擔賠償責任。
(4)依正確程序操作,而物品因故損毀,經老師認定可依規定報銷。
(5)個人使用不當而造成物品損毀者,則照價賠償。
5.假病人維護須知:
應視假病人如真人般,動作宜輕巧,如有缺損應立即報告老師。
6.技術錄影相關規定:
(1)請先依規定申請,再使用排定床位錄影,並完成使用紀錄。
(2)未申請者不得自行使用錄影相關設備。
(3)請依正確操作步驟錄影、關機。
(四)環境維護
1.除該科書籍、貴重物品外,請勿攜帶任何私人用物入教室。
2.練習後,請將所有之物品,依正確處理方法清理整齊歸位。
3.離開教室前請確定垃圾帶離,水槽擦乾,所有電源、門窗均已關閉。
4.環境整潔有賴全體使用者共同維持,課後練習亦同。
(五)借用技能教室(教學中心)規定
開放使用時間,除示教及課程開放外,一律按照規定申請。
校內
1.需提早於三天前、限借十四日內教室練習技術,一律網路申請。
2.課外練習以該學期有該教室課程學生為使用年級。
3.若非使用年級學生需選擇不影響上課及課後練習時段,依規定提出書面申請。
校外
借用(參訪)單位須先行文洽商,並依規定審查核定後,由校長及相關單位共同簽核同意,再安排之。
(六)技能教室(教學中心)鑰匙借用規定
1.上課一律由該科小老師至管理室取還鑰匙,且需完成借用登記。
2.上課鑰匙用畢後請務必立即歸還,以利下一班使用。
3.嚴禁未經登記自行取用鑰匙或將鑰匙帶離校園。
4.夜間及假日取還鑰匙地點為警衛室,且需完成借還登記。
(七)借用技能教室(教學中心)物品規定
校內〈學生及老師〉
1.物品借用時間:需在使用日期三天前提出申請,以利管理人員確定物品數量及狀況。
2.物品借用期限:學生借用期限一週,教師因教學需要以一個月為限;但以不影響上課為主。
3.申請程序:請至本校護理科網頁下載借用申請單,填寫後依程序完成借用。
4.借用前後,借用者及管理者雙方需檢視所借物品之狀況以釐清損壞之責任。
校外
1.需先徵得該物品所屬科別之教學小組組長及科主任同意後,再請對方行文,由校長及相關單位共同簽核同意,方得安
排借用。
2.借用時,借用單位需填妥借用單據;借用前後,借用者及管理者雙方需檢視所借物品之狀況以釐清損壞之責任。
(八)每學期開始,由各科管理老師宣導「技能教室管理規則」,師生並在文件上簽署,以示瞭解規則內容,並遵守相關規定,違者將報請校規處理。
四、本辦法經科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